过去2年,好几位法学教授因为“情爱”、论文问题被举报!
有的是当时直接解聘处理,处理结果公开,从此被定性,成为反面教材!
有的则是学校已第一时间按程序启动调查,调查期间暂停该教师的教学工作。一经查实,将严肃处理,绝不姑息!
后者后来怎么处理的,我们往往不得而知。不清楚这样的信息是否受到保护,或者信息公开到怎样的程度合适?其实一旦上网,那么讨论、信息挖掘就没有了边界!
中间也持续关注过几个事件,不定时的会刷新一下他们的简介还在官网否?后来发现一直在,想着应该没事了!今天无意间又浏览的某知名法学院,又随手看了一下,发现简介不见了!百度检索一下,发现原来的页面成为如下:
不管怎样,只是想提示大家:也许我们的师生关系要经历新一轮的轮回,建议师生之间别谈恋爱,因为两人之间难免吵架生气,一生气一举报,那就又是被大家唾弃的典型反例!为啥说“要经历新一轮的轮回”?因为当前新晋老师们越来越年轻,考研队伍越来越庞大,这样很容易出现上个世纪出现的情况:师生年龄相仿,甚至很多新晋博导的年龄低于博士生的年龄,这样虽然有利于沟通交流,但是也可能存在负面效果(学业上老师确实优秀,在其他方面就可能属于学生了)。提到不点破,文章才能永久存续,下面请大家学习一些520、521的知识。毕竟本文的读者朋友可能并不是学法学的,因此适当的普及法律常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!
5月18日,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“跨省通办”试点的批复。这意味着在这些地方结婚领证不用回老家了,对还没结婚的年轻人来说是一个好事!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除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外,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,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,擅自处分、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同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的相关规定,婚姻存续期间,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;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因此原则上夫妻520、521期间的赠与对自己没啥坏处,钱还是你们的,快乐也是你们的!而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(如520、1314)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,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。
而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,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,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,如“这是你要的钱”,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。法律总结:恋爱期间包含“520、1314、5200、13.14、131.4、13145.20”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,分手后法院大概率不支持要回来;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,根据司法解释规定,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,可以主张返还。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。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完成结婚登记,即确立婚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,按照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根据上述民法典规定,我们是没有办法给你们分配的,但是可以为你们提供脱单通道,如:脱单没结婚的恭喜与注意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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